关于对拟表扬激励的2023年企业上市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推荐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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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7 17:50:56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22〕59号)、省政府督查室《关于严格做好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对2022年企业上市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专项激励实施方案>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金监通〔2023〕7号)相关要求,省金融监管局对各地区2022年企业上市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提出拟予激励地区名单(以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现予以公示如下:关于对2022年企业上市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专项激励实施方案>
第一名:沈阳市
第二名:大连市
第三名:锦州市
公示期自2022年2月17日至2月23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地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传真:024-86905082
电子邮箱:jrb86902992@163.com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