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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1.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1日
      2. 编辑: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 信息来源:365bet假网站_365bet娱乐开户_英国投注网站365网管1
      4.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省365bet假网站_365bet娱乐开户_英国投注网站365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省365bet假网站_365bet娱乐开户_英国投注网站365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工程建设监督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应当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应当符合省政府备案审核各项要求。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实行分级审核原则。分管领导负首要审查责任,工程建设监督处应做好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一级审查,并指导各处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处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提请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工程建设监督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主要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督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因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研讨论证、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督处审核完毕,应当在《辽宁省365bet假网站_365bet娱乐开户_英国投注网站365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上填写明确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各处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采取书面方式,审核中,工程建设监督处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补充征求意见、研讨论证,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督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工程建设监督处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各处室。各处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对工程建设监督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或建议的,由各处室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督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工程建设监督处协商沟通或者向办领导提出理由要求变更。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通过的,各处室应当及时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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