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要求,为落实“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推动市场主体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减免政策要求。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学习,领会政策要义,明确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时限及实施幅度,认真落实有关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政策。全省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资质)应积极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幅度由各机构自主确定,2022年执行减免收费的机构要继续执行减免政策,其中执行减收费机构的减费幅度不低于去年。减免期限自辽政发〔202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底。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全省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履行减免收费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政策,制定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举措并对外公开,同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政策的宣贯职责,视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督促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全面摸清机构底数。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梳理本辖区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及执行减免政策情况,摸清底数,于2月15日前将机构名单报送省局认可检测处。
四、按时报送相关情况。从3月份开始,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月7日前报送辖区内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上月的检验检测费用减免情况(附件1、2)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的具体举措,并同步推送至同级行业主管理部门。
联系人:姜南 电话:96315-1-3815
张颖 电话:96315-1-3802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