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 受理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仅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以下六类情况予以受理: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须知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受理方式
来信请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邮编:110036 。